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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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[转发]。
须知:
如果注销了“授权发送”,则[转发]不可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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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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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“地址簿”选择转发接收方→按[启动]。
注释:
有关如何使用“地址簿”的说明,请参阅使用地址簿。
根据<发送限制设置>下的设置,可以指定的接收方可能会有所不同。(自定义设置)例如,如果将“电子邮件发送”设置为“不允许”或“仅允许发送到自身地址”,则“地址簿”列表中不显示电子邮件地址和互联网传真地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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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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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[完成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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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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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[删除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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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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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[是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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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[转发]。
须知:
如果注销了“授权发送”,则[转发]不可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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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“地址簿”选择转发接收方→按[启动]。
注释:
有关如何使用“地址簿”的说明,请参阅使用地址簿。
根据<发送限制设置>下的设置,可以指定的接收方可能会有所不同。(自定义设置)例如,如果将“电子邮件发送”设置为“不允许”或“仅允许发送到自身地址”,则“地址簿”列表中不显示电子邮件地址和互联网传真地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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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[完成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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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[删除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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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[是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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